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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纳溪区政府公众信息网 -> 水利局 ->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州市纳溪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

填报单位:纳溪区水利局                                                     2008年8月8日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及文号

备注

一、

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10

川财综[2004]2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对农民免收,以及对于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收△

二、

水资源费

 

 

川办函[2005]110号

 

泸市府办发[2005]72号

 △

㈠、

地表水

m3

 

 

1、

工业用水

m3

0.075

 

2、

生活用水

m3

0.05

 

3、

火、水力发电取水

元/千瓦小时

0.0025-0.005

 

4、

其他取水

m3

0.08

 

㈡、

地下水

m3

 

 

1、

工业用水

m3

0.15

 

2、

生活用水

m3

0.13

 

3、

火、水力发电取水

元/千瓦小时

0.0025-0.005

 

4、

其他取水

m3

0.18

 

三、

淘金管理费

 

 

川水发(90)计财781号

△ 

1、

手工作业

m3/月

1

 

2、

机电作业

马力/每年

8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安工作量0.8‰

川价字非(94)134号

川价函[1996]226号

△ 

五、

水土流失防治费

 

 

川财综[2004]2号

 

泸市价(95)非字122号

农村建房不收费,按低限执行△

1、

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项目

 

按水政主管部门批准方案交纳

 

2、

无水土保持方案

 

 

 

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

m2

0.5

 

按倾倒土、弃渣等物体

m3

1

 

采砂、烧制砖瓦、碳、水泥等弃土渣量

 

按其拆算的产品计收

 

水泥

0.5

 

石灰

0.5

 

煤炭

0.5

 

铁矿石

0.2

 

1

 

砖瓦

万匹

12

 

对以上不便收取的

 

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0.5%

 

六、

水土流失补偿费

m2

1

泸市价(95)非字122号

农村建房不收费△

七、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

10

泸市价(95)非字122号

△ 

八、

砂石资源费

 

 

川价发[2006]147号

1、

长江干流段砂石资源费

元/吨

1

2、

其他河道砂石资源费

元/立方米

1

九、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川价字费(98)137号

 

 泸市价费(98)154号

㈠、

天然水域渔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