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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纳溪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栏

填报单位:纳溪区水利局                                                     2008年8月8日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及文号

备注

一、

水资源费

 

 

川办函[2005]110号

 

泸市府办发[2005]72号

 △

㈠、

地表水

m3

 

 

1、

工业用水

m3

0.075

 

2、

生活用水

m3

0.05

 

3、

火、水力发电取水

元/千瓦小时

0.0025-0.005

 

4、

其他取水

m3

0.08

 

㈡、

地下水

m3

 

 

1、

工业用水

m3

0.15

 

2、

生活用水

m3

0.13

 

3、

火、水力发电取水

元/千瓦小时

0.0025-0.005

 

4、

其他取水

m3

0.18

 

二、

淘金管理费

 

 

川水发(90)计财781号

△ 

1、

手工作业

m3/月

1

 

2、

机电作业

马力/每年

8

 

三、

水土流失防治费

 

 

川财综[2004]2号

 

泸市价(95)非字122号

农村建房不收费,按低限执行△

1、

有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源开发生产项目

 

按水政主管部门批准方案交纳

 

2、

无水土保持方案

 

 

 

破坏地表植被和废物占地面积

m2

0.5

 

按倾倒土、弃渣等物体

m3

1

 

采砂、烧制砖瓦、碳、水泥等弃土渣量

 

按其拆算的产品计收

 

水泥

0.5

 

石灰

0.5

 

煤炭

0.5

 

铁矿石

0.2

 

1

 

砖瓦

万匹

12

 

对以上不便收取的

 

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0.5%

 

四、

水土流失补偿费

m2

1

泸市价(95)非字122号

农村建房不收费△

五、

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合格证

10

泸市价(95)非字122号

△ 

六、

砂石资源费

 

 

川价发[2006]147号

1、

长江干流段砂石资源费

元/吨

1

2、

其他河道砂石资源费

元/立方米

1

七、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川价字费(98)137号

 

 泸市价费(98)154号

㈠、

天然水域渔船

 

 

1、

江河渔船

 

 

机动渔船

艘/年

200

非机动渔船

艘/年

100

2、

水獭、渔船

艘/年

1000

3、

跨省市作业渔船

艘/年

640

 

㈡、

人工养殖水域

 

 

1、

实际水面1000亩以上

亩/年

0.5

农民房前屋后坑内养鱼不收费☆

2、

实际水面500-1000亩

亩/年

1.5

3、

实际水面100-500亩

亩/年

2

4、

实际水面30-100亩

亩/年

6

㈢、

网箱养殖

m2/年

1.00-3.00

 

八、

渔船管理费

 

 

川价字费(98)137号

 

 泸市价费(98)154号

 

1、

非机动渔船

艘/月

8

2、

机动渔船

艘/月

 

 

9千瓦(12马力)以下

艘/月

8

 

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

艘/月

13

 

45千瓦-90千瓦(60马力—120马力)

艘/月

18

 

90千瓦-300千瓦(120马力-400马力)

艘/月

20

 

300千瓦-600千瓦(400马力-800马力)

艘/月

30

 

600千瓦(800马力以上)

艘/月

40

 

九、

渔港管理费

 

 

川价字费(98)137号

 

 泸市价费(98)154号

 

㈠、

渔船港务费(针对外籍)

 

 

 

1、

非机动渔船

艘/次

2

 

2、

机动渔船

艘/次

 

 

9千瓦(12马力)以下

艘/次

4

 

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

艘/次

5

 

45千瓦-90千瓦(60马力—120马力)

艘/次

8

 

90千瓦-150千瓦(120马力-200马力)

艘/次

12

 

150千瓦-300千瓦(200马力-400马力)

艘/次

15

 

300千瓦-600千瓦(400-800马力)

艘/次

20

 

600千瓦(800马力以上)

艘/次

30

 

㈡、

货物港务费(每装卸一吨)

0.2

危险品加倍收取

十、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川价函[2001]200号

 

1、

岩原鲤

粒(卵)

0.05

 

2、

岩原鲤

尾(幼体)

30

 

3、

岩原鲤

尾(亲体)

100

 

十一、

水生动物种苗检疫(含受精卵)

 

 

川价发[2005]88号

使用下述运载工具不得另行收取消毒费,无有效检疫合格证的应补☆检☆

1、

1吨以上(含1吨)

元/车.次

30

2、

1吨以下

元/车.次

20

十二、

水生动物成品检疫

 

 

川价发[2005]88号

1、

5吨以上(含5吨)

元/车.次

80

2、

2至5吨(含2吨)

元/车.次

60

3、

0.5至2吨(含0.5吨)

元/车.次

40

4、

0.5吨以下农(渔)民零星销售者免收检疫费

 

 

  监督电话:12358        政策咨询电话:4295116       泸州市纳溪区物价局监制

 注:涉企收费项目在备注栏注△,涉浓收费项目在备注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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