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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职 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起草配套的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区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二、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定全区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指导水文工作。
  三、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有关政策,编制全区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及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水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协同有关部门搞好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向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五、组织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六、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全区水务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和管理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七、组织编制小型水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小型水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务工程;负责区管水务设施的管理和调度运用;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区域内长江、河流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办理交界河流有关事务。
  八、主管全区城镇和农村水务;负责城镇和农村供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主管全区水产渔政工作;制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对全区水生动物保护区域实施管理;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负责全区范围内的渔政检查;指导渔港和渔船的安全监管;协调仲裁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
  十、主管全区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并发布公告。
  十一、负责全区水务系统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水务行业的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办水务系统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十二、负责全区水务系统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承担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及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洪抗旱统一调度。
  十四、承担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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