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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国家、省、市审计法规、规章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4、区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区级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经营等状况。
6、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区级国家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以及有关建设、施工、采购、工程监理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区级国家重大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纳溪区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或接受区委组织部和区级有关部门委托的科级党政领导干四部和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区政府区长提交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