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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定期验证、换证。
(三)审核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征收计划;筹集以上四项保险基金;建立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记录,包括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期进行核对、签章,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
(四)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五)同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六)根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审批通知,审核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确定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总额,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对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按时足额。
(七)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出、转入;审核、支付死亡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审核、支付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待遇。
(八)审核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处方和收据,提出审核意见,计算、支付实际报销金额;负责对参保职工申请的慢性疾病进行复查、认定。
(九)协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保险进行调查取证,按法规政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十)审核、支付女工生育保险待遇。
(十一)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承担农村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
(十三)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运营;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基金管理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承办区政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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