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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传输,气象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进行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2、管理、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指导和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审查涉及防雷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对防雷装置的安装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安全检查。
5、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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