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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农机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按区政府授予的权限和经济调节手段对全区农机化的发展重点、发展方向进行调控和监督服务。
二、根据全区农机化事业总体布局及相关政策,提出全区农机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贯彻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系统内的重点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利用外资等项目进行审查,提出立项建议。
三、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专项资金的计划编制、分配、管理与使用监督;参与区级有关部门对农机系统的经济调节工作;监督、管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四、负责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业务指导;组织全区农机系统开展农机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运输、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抗灾等农机化服务。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农村机电提灌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机电提灌设备实施维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农村机电提灌站、机电提灌专业服务,组织抗旱救灾和综合经营服务。
六、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用油的需求预测,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和分配农用油料的储备和供应工作,参与油料市场监督,负责农机油料市场的管理,指导农机供油网络的建设和经营服务活动。
七、负责对全区农机生产、维修、销售企业实施行业管理和农机系统企业的宏观指导,负责全区农机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机产品推广许可证的办理;负责农机维修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全区农机安全生产,负责对农机技术的检验、考核以及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调查处理农机事故,纠正和处理农机作业中的违章行为,维护农机作业的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九、负责全区农机科研、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负责农机重大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推荐,组织实施农机化科教兴农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公关。
十、组织收集、处理和发布农机系统的经济信息;搞好农机年鉴及农机志的编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培训和调控农机产品、技术、劳务市场。
十一、组织开展农机系统与外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指导农机化的各类学术团体的活动。
十三、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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